法院驳回遗产继承中的股权保全异议案

股权纠纷
2023-12-05

韩洪与马某1生前构成法定夫妇,共同有权参与他们认为是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份。然而,在马某1去世后,情况变得更加错综复杂。马某1作为三家公司的主要股东,包括宝恒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瑞雪丰年科技有限公司和黑龙江丰年进出口有限公司,拥有大部分的控股权。在马某1去世后,他的法定继承人韩洪和马某宁开始担负起他在法律案件中的责任。


当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保全措施冻结了马某1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保护案件利益时,韩洪提出了异议。他主张,冻结的股份中应有他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所应获得的部分,包括宝恒公司45%的股权、北京丰年公司35%的股权和黑龙江丰年公司30%的股权。


韩洪的主张基于两份公证书,一份声明北京丰年公司一半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份声明宝恒公司90%的股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还提交了包括结婚证、公司信息公示报告以及相关法院裁定书等证据,支持他的主张。


然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韩洪的请求。法院指出,尽管韩洪提交了公证书来声明股权的共有状态,但这并不能改变当前所有的股权都登记在马某1名下的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显示,这些股份并未注册为夫妻共有财产。法院指出,韩洪需要通过提起财产分割诉讼来主张其权益,而不是通过异议申请来解除已经实施的诉讼保全措施。


此外,股权与个人身份权利紧密关联。除非韩洪能够证明投资股权的资金来自夫妻共有财产,根据股权的性质,法院无法承认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裁定驳回韩洪的诉讼请求,并命韩洪承担案件受理费用。这一案件展示了在诉讼保全措施和股权继承问题上,个人需提供充分的法律和事实支持,以便在法院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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