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全要回,法院支持

婚姻家事
2023-12-26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则判决,涉及前情侣之间的财产争议。原告周某和被告林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产登记在林某名下,而首付和相关费用都由周某承担。两人于2020年搬进该房屋同居,仅一年后即宣告分手。


归还问题成为二人争执的焦点,周某要求林某返还他投入的所有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过户费、银行贷款、物业费和家具购买费,甚至连林某的学费和车贷也要求返还。林某则认为周某支付的款项是基于共同生活的赠与,而没有附加结婚的条件,因此不应返还。


审理完毕后,法院认定周某支付的款项超出了普通交往期间的赠与范畴,应被视为双方有意结婚时的赠与。鉴于两人已经解除了情侣关系,且双方均无意再婚,法院决定林某应全额返还周某的房屋首付款、过户费以及他所支付的学费和车贷等款项。对于周某的其他要求,法院则予以驳回。此项判决已经生效。


恋爱费在分手后,能要回吗?

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否需要返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恋爱期间的正常花销,比如吃饭、看电影等,属于一般性赠与,分手后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比如彩礼,在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分手后是可以要回的。


如果双方就恋爱期间的花销返还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寻求法律帮助。如果对方采取了不当的追讨方式,比如骚扰、闹事等,可能会触犯法律,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报警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可能会产生经济矛盾与纠纷。在遇到这种事情时,建议先要保持冷静,保证自身的安全,避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收集相关证据进行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否需要返还,需要视情况而定,建议咨询律临网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这一生效判决反映了法院如何处理情侣期间财务问题和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由于周某能够明确证明用于购买和维持房产的款项以及林某学费和车贷是在两人关系中投入的,且这些投入具有显著的性质—即预期通过这种财务投入最终达到结婚的共同目标,这些赠与被认定为条件附带,而非无条件的。


在双方感情破裂后,法院确认了投资者的利益保护,裁定有实际收益的一方(在本案例中是林某)需要对接收的财产或款项进行返还。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财产权益的尊重,也凸显了法律在面对情感关系终止后经济纠纷时的公正和理性做法。


周某的其他诉求则被判决驳回,可能是因为这些额外的诉求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赠与是基于结婚前提的条件,或者可能被认为是两人共同生活过程中的正常开支,因此不予支持。


该案例可能为类似的财产纠纷提供了司法判断的参考,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未婚夫妻或情侣之间的共同财产问题。它也是一个提醒,即个人在情感关系中做出经济承诺和投资时,应该有清晰的书面协议来明确各自的期望和义务,这样一来,在关系发生变化时,财务问题可能会更容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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